各学院、系(部):
根据教育部《关于修订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的通知》(学位【2009】28号)和《关于印发《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》的通知》(学位〔2009〕10号)文件精神,我校将进行修订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工作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学科专业目录是学位和人才培养的重要基础,自1997年修订已来,已使用12年。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,人才需求的多样性,学科的交叉与整合,新兴学科的不断涌现,国际交流的进一步扩大,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关注,对学科的设置与管理提出了更高、更新的要求,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科目录的设置与管理工作,增强学科目录设置的前瞻性和灵活性,充分发挥其在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等方面的引导作用,主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求。
全校要科学谋划,确保做好本次学科专业目录修订工作;要具有科学性、系统性和适应性;各学科点要本着对国家高度负责、对学校负责及对本学科负责的态度,在对现行学科目录进行研究的基础上,认真思考,科学、客观、合理地提出调整建议;要发挥我校专业的特色和优势,重点做好涉及新兴与优势学科(学科群)目录调整方案;同时要结合学校学科发展规划,围绕学校发展的重点和目标,做好学科目录修订工作。
一、具体做法:
学科专业目录修订工作是一项学术性和政策性都很强的工作,为保证学科专业目录修订工作的积极稳妥的进行,各院系学部(学科)需成立学科目录修订论证专家工作组,接受各学科点提出修订申请,由学科目录修订工作专家组进行论证,形成可行性修订方案,撰写《学科门类调整建议书》和《一级学科调整建议书》,填写《学科目录调整建议汇总表》。
二、工作时间:
6月24日至7月2日,各院系学部(学科点)对现行学科门类和一级学科提出修订意见,形成《学科门类调整建议书》和《一级学科调整建议书》。
7月2日至7月7日,学科办及相关部门在学校的层面,协调学科专业目录调整方案工作。
附件: 1. 关于修订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的通知 (学位【2009】28号)
2. 关于印发《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》的通知(学位〔2009〕10号)